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登记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渔业船舶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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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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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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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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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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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共有的渔业船舶,由持股比例最大的共有人申请;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约定的共有人一方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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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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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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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渔业船舶所有人户口簿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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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1.制造渔业船舶,提交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2.购置渔业船舶,提交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3.因继承、赠与、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原因取得所有权的,提交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4.渔业船舶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5.其他证明渔业船舶合法来源的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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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依法需要取得的渔业船舶船名核定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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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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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制造渔业船舶除外);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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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捕捞渔船和捕捞辅助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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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养殖渔船所有人持有的养殖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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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进口渔业船舶的准予进口批准文件和办结海关手续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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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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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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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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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王盼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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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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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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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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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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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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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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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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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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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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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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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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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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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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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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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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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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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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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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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