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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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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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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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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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3号令,2018年12月13日修订)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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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在建设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时需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应当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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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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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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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非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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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施工图审核备案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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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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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地勘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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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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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海峰 暴艳丽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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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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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办结 |
王海峰 暴艳丽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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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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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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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合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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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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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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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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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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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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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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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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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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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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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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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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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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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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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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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 | 行政审批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
条款号:第十三条
条款内容: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