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办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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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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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7号修订;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颁布机关:建设部;实施日期:2001-07-04; 2:法律法规名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颁布机关:建设部;实施日期2005-05-01;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第十一条;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颁布机关:河北省政府;实施日期:2000-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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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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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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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建设工程档案的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报建审批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材料和竣工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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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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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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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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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档案案卷目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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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文件(施工管理文件;施工技术文件;进度造价文件;施工物资出厂质量证明及进场检测文件;施工记录文件;施工试验记录及检测文件;施工质量验收文件;施工验收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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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文件(监理管理文件;进度控制文件;质量控制文件;造价控制文件;工期管理文件;监理验收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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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立项文件;建设用地、拆迁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开工审批文件;工程造价文件;工程建设基本信息)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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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项目竣工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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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竣工验收文件(验收文件与备案文件、工程声像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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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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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巩亚鑫 冀欣月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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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巩亚鑫 冀欣月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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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范军华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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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巩亚鑫 冀欣月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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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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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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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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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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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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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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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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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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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移交认可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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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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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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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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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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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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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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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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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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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
条款号:第八条
条款内容: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