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办理规程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 |
|
|||||||
事项类型 |
其他事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 、法律法规名称: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依据文号: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第一次修正,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 禁止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201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条款号:第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第十八条 防空地下室竣工后,应当有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
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17条、第18条
|
|
|||||||
申请条件 |
人防工程完工达到竣工条件 |
|
|||||||
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7号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
|
各1份 |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符合条件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1个工作日 |
|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1个工作日 |
|
|
||||
第四环节 |
办结 |
杨海芳 |
及时 |
|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 |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
|
|||||||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1、人防工程面积测绘报告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报告(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检测,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检测) |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
|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
|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
|||||||
结果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 |
有效期 |
|
|
|||||
是否收费 |
|
|
|||||||
收费标准 |
|
|
|||||||
收费依据 |
|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办理形式 |
窗口 |
|
|||||||
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
咨询电话 |
|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其他类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七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