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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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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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依据文号: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17年12月22日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央立项,且征占地面积在50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50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50万立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跨地区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六条条款内容: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依据文号: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五条条款内容: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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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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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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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开办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申请本项审批; 2、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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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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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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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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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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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张艳玲 靳兰芹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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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3个工作日 |
专家评审、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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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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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张艳玲 靳兰芹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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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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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主席令第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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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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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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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第一次修改,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第二次修改) 第九条: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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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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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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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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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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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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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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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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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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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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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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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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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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