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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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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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161项;条款内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04-07-01 2. 《国务院批转水利部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通知》(国发[1988]74号)第五部分“就地避洪措施’’中第七项关于“公共设施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防洪避险要求”规定:蓄滞洪区内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和商店、影院、医院等公共设施,均应选择较高地形,并要有集体避洪安全设施,如利用厂房、仓库、学校、影院的屋顶或集体住宅平台等。新建机关、学校、工厂等单位必须同时建设集体避洪设施,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防汛主管部门审批,不具备避洪措施的,不予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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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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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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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申请人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安全区(围村埝)、安全台(避水台)、避水楼房等避洪设施,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和防洪要求,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1998年版])的技术要求,避洪设施要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蓄滞时避洪设施和人员的安全; (3)避洪设施规模要按照避洪人数、蓄洪方式、蓄洪历时等合理选定,集体避洪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照明、通讯、卫生、供水等附属设施,满足避洪救灾要求; (4)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流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专项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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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申办指南》 (七)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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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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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申请时直接向审批机关报送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内容应包括申请缘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地址、电话、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5、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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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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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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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避洪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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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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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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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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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陈丽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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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陈丽 杨海芳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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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范军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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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陈丽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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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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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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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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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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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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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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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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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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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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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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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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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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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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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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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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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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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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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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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61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