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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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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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107号;条款号: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8项“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行使层级为“市级、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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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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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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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因故需要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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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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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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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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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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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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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杨海芳 |
1天 |
符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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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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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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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杨海芳 |
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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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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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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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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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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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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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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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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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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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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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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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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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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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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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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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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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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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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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五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107号
条款号::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8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