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事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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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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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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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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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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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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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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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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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杨海芳 |
1天 |
符合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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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振涛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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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1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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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杨海芳 |
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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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条) 2、《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防[2009]282号) 3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2011】第22号)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5、《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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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绘制地下管线,建筑物基础与该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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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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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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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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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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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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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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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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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拆除不补建需向人防主管部门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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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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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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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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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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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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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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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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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主席令第18号
第二十八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第十四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
第十六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政办字〔2020〕107号
条款号:附件1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第26项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