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适用于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办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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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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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据文号:(2018年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条款内容: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1996-04-01;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87-09-15; 3.《河北省电力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因违章施工作业,引发电力线路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颁布机关: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4-08-01;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发改电力 〔2020 〕1345号。 县(区)级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范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电压等级为110kV以下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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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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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据文号:(2018年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1996-04-01; 2.法律法规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87-09-15; 3.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电力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违章施工作业,引发电力线路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颁布机关: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4-08-01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发改电力 〔2020 〕13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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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 1.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施工作业。 2.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修剪种植树木等施工作业。 3.通信、广播电视等线路设施因路径原因需与电力线路设施进行交叉跨越的施工作业。 4.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起重、升降等大型机械或超高机械进行的施工作业或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施工作业。 5.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 (二)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周边施工作业 1.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下列距离(35kV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66kV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 2.在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新建建筑物的施工作业。 3.妨碍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 4.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 (三)其他类施工作业 1.超过四米高度的车辆或者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 2.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3.其他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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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据文号:(2018年修订);条款号: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1996-04-01; 法律法规名称《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条款号:第十七条;条款内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1987-09-15;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电力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可能危及电力线路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的作业的,应当征得当地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因违章施工作业,引发电力线路事故并造成损失的,由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赔偿。颁布机关: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日期:2014-08-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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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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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初审意见;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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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的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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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施工作业单位的简要情况和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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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工作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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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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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力企业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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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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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力设施应急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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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施工许可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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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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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靳兰芹 张艳玲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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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靳兰芹 张艳玲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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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范军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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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靳兰芹 张艳玲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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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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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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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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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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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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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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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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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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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审批批文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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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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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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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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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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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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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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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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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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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的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依据文号:(2018年修订)
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9号)
条款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电力条例》
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