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取水许可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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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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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3.《河北省实施<水法>办法 》第三十七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直接从河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 条款号:第十一条 条款内容: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颁布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实施日期:2018-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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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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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7月1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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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十条取用地表水的,由取水审批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负责审批: (一)年取水量不足一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二)年取水量在一百万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百万立方米的,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三)年取水量在五百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从跨行政区域的河流边界上游十公里、下游三公里内或者从边界河流取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各自有审批权的取水审批机关的共同上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 从水库取水的,由该水库主管部门的同级取水审批机关审批;超出取水量限额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和权限审批。 第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由省人民政府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审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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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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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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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水许可申请书 2、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3、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性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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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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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陈 丽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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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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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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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陈 丽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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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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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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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4、《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03】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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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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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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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2008第34号,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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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评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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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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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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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取水许可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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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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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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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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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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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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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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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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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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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变更 | 行政审批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依据文号: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3月1日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18年7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