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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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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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条款号:无;条款内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掠谓ㄉ栌跋焖募嗖夤こ痰纳笈�”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16年5月19日 2、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三十三条;条款内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实施日期:1998-01-01 3、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颁布机关:全国人大;实施日期:1998-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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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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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水汛〔2017〕359号),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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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2.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3.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4.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5.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6.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7.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8.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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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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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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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2、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3、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4、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申请书 2、立项批准文件 3、防洪评价报告 4、涉及第三方的,提供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说明及第三方的意见 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2、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3、立项批准文件 4、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2、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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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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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陈丽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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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3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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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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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 |
陈丽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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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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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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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 2、《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3、《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冀水建管【2016】164号),第十条; 4、《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01】6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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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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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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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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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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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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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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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XXX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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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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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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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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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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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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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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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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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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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依据文号:国发〔2016〕29号
条款号:无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依据文号: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条款号:第三十三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