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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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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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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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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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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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正当理由 2、新改变的用途必须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文化属性和特点 3、使用单位有能力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物保护的规定做好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工作,确保国家文化财产不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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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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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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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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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改变用途情况说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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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申请人相关证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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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改变用途后文物保护的措施、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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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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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晓奇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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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振涛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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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特殊环节专家委员会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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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不纳入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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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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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环节 |
特殊环节县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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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不纳入计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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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环节 |
办结 |
王晓奇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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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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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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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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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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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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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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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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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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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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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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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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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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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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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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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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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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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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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依据文号: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条款内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