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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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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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172项。条款内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2017年修订)》(水利部水建〔1998〕16号)第七条。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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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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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65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 2.《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二、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二)水利工程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水利工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等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按照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3.《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中“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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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水利法规; 2.项目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准予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的规定; 4.申报的水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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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找不到具体文件,参照市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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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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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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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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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步设计报告(含概算、附件及附图,工程测绘、地质勘察资料,勘测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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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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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海峰 暴艳丽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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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王海峰 暴艳丽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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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范军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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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王海峰 暴艳丽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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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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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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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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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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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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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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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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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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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关于XX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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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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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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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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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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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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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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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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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第11条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中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第21条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由省级审批的且非跨市(含定州、辛集市)和不涉及市际(含定州、辛集市)边界问题、水资源矛盾的水利基建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审批,下放后实施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