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规程的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办理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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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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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根据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七条,条款内容: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条款号:附件2,第,20条,条款内容: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的实施部门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为“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主管部门”。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条款号:第二条,条款内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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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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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根据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14年6月2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3.《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冀建法[2004]551号)。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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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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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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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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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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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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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暴艳丽 王海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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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马清武 范军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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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局务会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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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暴艳丽 王海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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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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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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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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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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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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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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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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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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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有效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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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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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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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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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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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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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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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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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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