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规程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事项办理规程。 |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1.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依据文号: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
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8条、第9条、第11条
|
|
|||||||
申请条件 |
1、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除外)。 2、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的新建民用建筑 |
|
|||||||
申请材料依据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0]107号、 2、河北省人防办关于做好规范“结建”审批档案工作的通知(2017年9月11日) |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委托书。 3、经批准的建设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 4、设计单位出具的单体建筑统计表(含层数、基础埋深、总建筑面积、首层建筑面积) 5、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 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 8、建设单位提交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及相应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评估和专家论证材料(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
各1份 |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杨海芳 |
1个工作日 |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范军华 |
1 个工作日 |
|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1 个工作日 |
涉及减免等情况经局务会审批 |
|
||||
第四环节 |
办结 |
杨海芳 |
及时 |
|
|
||||
备注: |
|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查 |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78号);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条); 3、《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国人[2009]282号); 4、《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 5、《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5号)。 |
|
|||||||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报告及审查合格书 |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
|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
|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个工作日 |
|
|||||||
承诺办结时限 |
3 个工作日 |
|
|||||||
结果名称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有效期 |
|
|
|||||
是否收费 |
否(需向人防主管部门住建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
|
|||||||
收费标准 |
|
|
|||||||
收费依据 |
|
|
|||||||
办理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
|||||||
办理形式 |
窗口 |
|
|||||||
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
咨询电话 |
0310-2336559 |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4号
第三部分第(九)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中发〔2001〕9号)
第三部分第(九)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
冀政办〔2009〕23号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
3、不按规定及时进行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