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事项。 |
||||||||
事项类型 |
行政监督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申请条件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
申请条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
申请材料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 |
1 |
||||||||
2. 安全评价报告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吴梦 |
0.5个工作日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袁玉娜 |
0.5个工作日 |
|
|||||
第三环节 |
办结 |
吴梦 |
0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
||||||||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
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表 |
有效期 |
3年(最长不超过下次安全评价日期)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
办理形式 |
窗口 |
||||||||
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咨询电话 |
0310-23365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 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