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备案证明核发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备案证明核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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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监督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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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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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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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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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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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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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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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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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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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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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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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四条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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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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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吴梦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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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袁玉娜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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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办结 |
吴梦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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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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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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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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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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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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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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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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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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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有效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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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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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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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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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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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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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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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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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