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备案证明核发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三类)经营备案证明核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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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监督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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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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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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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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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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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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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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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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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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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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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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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第四条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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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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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吴梦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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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袁玉娜 |
0.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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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办结 |
吴梦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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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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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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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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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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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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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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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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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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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有效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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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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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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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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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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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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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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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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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 | 行政审批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已经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核发,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