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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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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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3、《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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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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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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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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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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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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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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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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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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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等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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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设仓库的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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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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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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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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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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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李银霞 |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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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袁玉娜 |
4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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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孔德锋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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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李银霞 |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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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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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河北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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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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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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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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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现场核查评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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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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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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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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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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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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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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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食品销售开办条件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食品销售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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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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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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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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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食品经营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