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停用、报废、注销)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停用、报废、注销)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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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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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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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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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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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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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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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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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停用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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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提供车牌。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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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废1、《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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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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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使用登记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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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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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吴梦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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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袁玉娜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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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孔德锋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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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吴梦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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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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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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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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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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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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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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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一次申请登记数量超过50台或者对资料有疑问需现场核查的延长至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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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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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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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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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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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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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法人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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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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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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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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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