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办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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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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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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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市局委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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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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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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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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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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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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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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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组织机构职能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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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营场所方位(周边环境图)与平面布局图(标注主要设施设备)操作流程等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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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外设仓库的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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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聘书、无兼职证明;设施设备情况;拟设营业场所、仓库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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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申请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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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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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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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李银霞 |
2 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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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袁玉娜 |
6个工作日 |
现场勘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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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孔德锋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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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并公布) |
李银霞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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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健康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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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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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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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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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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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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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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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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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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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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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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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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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药品销售开办条件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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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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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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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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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业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