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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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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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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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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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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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确需在公路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二)已履行工程项目有关批准手续; (三)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四)符合公路规划; (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六)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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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 第二十八条; 《路政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0日)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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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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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路政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理由、施工地点、时间、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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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 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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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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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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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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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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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 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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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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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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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徐凡淇、孔令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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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徐凡淇、孔令春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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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于志龙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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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徐凡淇、孔令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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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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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 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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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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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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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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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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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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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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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公路路政许可证 有效期: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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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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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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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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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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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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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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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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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