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办理规程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办理规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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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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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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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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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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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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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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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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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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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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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卫设施拆除、迁建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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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设项目批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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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符合专业规划的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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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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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李明波、石莹莉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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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姚艳兰、石莹莉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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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于志龙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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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李明波、石莹莉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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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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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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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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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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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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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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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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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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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许可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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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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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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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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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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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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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五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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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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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批准 | 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1年修正)第二十二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