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校车使用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校车使用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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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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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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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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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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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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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冀公交【2011】232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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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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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审批表并附校车照片(正面、侧面、前45度角,后面、车厢内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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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请单位资质证明(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学校公章);租赁的营运车辆还需提供:(1)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2)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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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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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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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校车驾驶人基本情况证明及身份证,本学校与校车驾驶人员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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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随车照管员的身份证和安全责任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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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经交通运输部门审查通过的校车运行方案(包括行驶线路、 时间和停靠站点在内的校车运行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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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学生交接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日常保养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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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相关保险的证明材料(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及车辆保险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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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配备校车GPS实时监管系统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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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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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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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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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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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批准 |
县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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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环节 |
办结 |
王盼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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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安全技术检测 GPS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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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河北省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冀公交【2011】232号)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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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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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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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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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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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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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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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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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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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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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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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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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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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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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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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