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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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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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9月26日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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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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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修正版))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3.参考《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一)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三十五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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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 4、一次性开发土地不足35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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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并材料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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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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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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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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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机构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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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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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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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件或备案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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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土地地类权属审核意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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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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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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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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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规划、畜牧等有关问题的,应附具市农业、水利、环保、林业、规划、畜牧等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用地的意见;涉及拆迁的,应附具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有关协议。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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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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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徐凡淇 孔令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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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于志龙 马清武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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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张文军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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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徐凡淇 孔令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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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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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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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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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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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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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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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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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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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规划时间,不超过5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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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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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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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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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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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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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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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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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