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排污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排污许可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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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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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第十九条; 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2017 第48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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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除市级及以上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以外的重点管理排污单位排污许可(包含变更、延续、注销、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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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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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1.《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2.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附件1、附件2 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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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建设项目已经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本省有关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四)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检定(校准)、比对符合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正常运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供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和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应当由排污单位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编制,编制时应当测算、说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每年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其他污染物排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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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1.《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7]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2.《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政府令[2014]12号)第五条; 3.《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第十七条; 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 5.《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试行)(冀环办发[2017]76号)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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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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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放量限值计算方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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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监测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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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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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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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环评文件与申请表填写不一致的需提供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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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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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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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于未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性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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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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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徐凡淇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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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于志龙、马清武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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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局务会(张文军) |
6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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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徐凡淇 |
2个工作日 |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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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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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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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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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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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技术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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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技术机构提供排污许可管理的技术支持。 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交的技术报告负责,不得收取排污单位任何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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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排污许可技术审核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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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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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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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首次3年;换证: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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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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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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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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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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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专网办理:http:10.100.248.253/permit/login.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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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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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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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