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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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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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十三条;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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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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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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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十三条;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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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3、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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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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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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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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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属关系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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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北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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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环境污染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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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关闭、闲置或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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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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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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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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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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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孔令春 于志龙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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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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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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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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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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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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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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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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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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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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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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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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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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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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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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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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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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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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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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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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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