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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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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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十三条;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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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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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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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十三条; 《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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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报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实需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 3、原有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丧失的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已有其它设施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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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发布,2015年5月4日修改)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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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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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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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属关系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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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丧失使用功能或使用功能北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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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止环境污染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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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拟关闭、闲置或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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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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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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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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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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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孔令春 于志龙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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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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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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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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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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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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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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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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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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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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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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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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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许可决定书 有效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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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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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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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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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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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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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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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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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邯郸市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六十九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