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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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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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9年6月5日第五次修订)第五十七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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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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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2.环保部《关于发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公告》(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65号); 3.《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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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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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邯郸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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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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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收集许可证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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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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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包括:①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②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③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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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包括①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②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③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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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包括①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②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③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④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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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包括:①废物分析方案/制度;②安保措施;③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④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⑤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⑥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⑦人员培训制度;⑧环境监测制度;⑨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⑩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非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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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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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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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孔令春 于志龙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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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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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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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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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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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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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材料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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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 第三条、第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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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专家评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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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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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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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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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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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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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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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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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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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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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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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