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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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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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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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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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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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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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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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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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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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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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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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文本(如果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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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客运经营可行性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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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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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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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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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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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安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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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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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公示(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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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孔令春 于志龙 |
3个工作日 |
实地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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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马清武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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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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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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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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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20日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目“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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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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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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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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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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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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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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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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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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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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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公民、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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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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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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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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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