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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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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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七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 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3月29日)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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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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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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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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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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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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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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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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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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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方案原件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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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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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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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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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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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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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标通知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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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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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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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孔令春 徐凡淇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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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于志龙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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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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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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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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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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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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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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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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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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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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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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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与经营协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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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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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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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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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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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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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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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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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