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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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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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七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 3.《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8年3月29日)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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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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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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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修订)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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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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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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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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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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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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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活垃圾清扫、收集和运输方案原件1;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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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效的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协议(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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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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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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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证明材料(验原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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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符合法律规定的垃圾处理厂(场)出示的同意接收处理的证明文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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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标通知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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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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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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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孔令春 徐凡淇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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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于志龙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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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孔令春 徐凡淇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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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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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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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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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提供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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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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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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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的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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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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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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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有效期:与经营协议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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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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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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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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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事业单位,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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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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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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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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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5636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