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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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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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08月28日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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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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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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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具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9、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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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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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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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申请许可证类别、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除宾馆饭店外,需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宾馆饭店书面同意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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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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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 骈建新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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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俊杰 骈建新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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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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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 骈建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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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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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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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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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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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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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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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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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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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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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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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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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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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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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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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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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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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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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2015年08月28日修正)第十二条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开办机构变更许可证登记项目、股东及持股比例的,应提前六十日报原发证机关批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