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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时间:2023-07-22 15:17:00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育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再生育审批事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设定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 2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实施机构

磁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依据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 29日修正)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申请条件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申请材料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申请设置:第十条 执业登记: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份数

1.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含婚育情况证明)需要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加盖公章

2. 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3. 户口簿(夫妻双方)

4. 结婚证(夫妻双方)

5.《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审核

岳志坤 范美英

0个工作日

 

第三环节

审批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环节

办结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法定办结时限

20日

承诺办结时限

3日

结果名称

再生育服务证

有效期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

企业法人

办理形式

窗口/网上

办理地点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咨询电话

0310-233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