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育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再生育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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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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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 29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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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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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3月 29日修正)第十九条 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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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 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 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 再婚(不含复婚) 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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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申请设置:第十条 执业登记: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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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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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含婚育情况证明)需要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加盖公章 2. 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 3. 户口簿(夫妻双方) 4. 结婚证(夫妻双方) 5.《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6.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鉴定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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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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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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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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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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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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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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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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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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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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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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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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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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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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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再生育服务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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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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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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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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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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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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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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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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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