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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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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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7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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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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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7第六、七、八九、十条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监督〔2014〕2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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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通知第二条: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镇的建成区供水的集中式供水单位,以及为其他区域供水的设计日供水量在一万吨以上的集中式供水单位。 办法: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 第八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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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卫规监督〔2014〕2号)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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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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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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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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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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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单位生产场所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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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供水管网示意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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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制水和水处理工艺流程;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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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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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批准文件(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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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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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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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配备、水质检验项目,以及自检制度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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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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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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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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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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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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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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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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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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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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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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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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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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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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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卫生许可证》 |
有效期 |
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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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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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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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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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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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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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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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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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7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七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还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