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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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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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 年主席令第六十号公布,2016 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二次修改)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 年卫生部令第四十六号公布,2016 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八号修改)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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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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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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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已经取得禄丰县辖区内的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符合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实地核查结论不合格; (2)在整改时间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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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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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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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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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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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计施工图纸;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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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的证明材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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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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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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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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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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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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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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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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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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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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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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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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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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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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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批复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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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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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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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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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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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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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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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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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