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绦虻取�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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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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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实施日期2002年5月1日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实施,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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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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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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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同意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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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实施,2016年1月19日修改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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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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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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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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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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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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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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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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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
7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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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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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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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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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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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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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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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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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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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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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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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批复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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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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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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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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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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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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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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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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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