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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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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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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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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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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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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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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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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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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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身份证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及麻醉药品使用与规范管理培训合格证书,药学部门负责人还须提供毕业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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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疗机构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医师的授权决定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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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清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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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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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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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1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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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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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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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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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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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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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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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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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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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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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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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印鉴卡》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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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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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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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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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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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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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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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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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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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2005年8月3日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