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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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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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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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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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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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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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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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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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已列入放射诊疗项目内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已取得《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应提交相应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和相应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五)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须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本年度内出具的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报告(复印件); (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检测结果,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护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八)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批复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放射防护管理组织和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防护规章制度与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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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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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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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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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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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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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和放射工作场所防护监测报告; 新、改、扩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及有相应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批复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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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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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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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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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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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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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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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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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有效期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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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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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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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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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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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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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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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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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审批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