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审批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审批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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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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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00-5-1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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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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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0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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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不得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较多地方的城乡集贸市场,应当设有销售清真食品的地段或摊位,并与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食品的摊位隔离设置。有条件的,可专设清真集贸市场。 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ü瘢Φ庇肭逭娼墒称饭裉ū3忠欢ň嗬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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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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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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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申请; (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身份明; (三)拟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报告及图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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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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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 骈建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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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俊杰 骈建新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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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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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 骈建新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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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资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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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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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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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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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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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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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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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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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营证和标示牌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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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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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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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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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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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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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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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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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对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的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00-5-1 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