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事项的办理依据⑺杼跫⑸昵氩牧稀炖沓绦虻取�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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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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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应当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提交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申请人户口簿或者营业执照,以及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并按以下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二条:下列海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向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农业农村部审批:(一)远洋渔船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情况外,制造或者更新改造国内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由买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国内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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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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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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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户籍登记为1户的申请人,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为2艘以下(不含2艘)。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三)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者丢失; 2)若原渔业船员证书损坏,则凭损坏的证书原件申请补发;若原渔业船员证书丢失,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扣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 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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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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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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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为沿海县(市),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2.渔船数量和功率数不超过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3.户籍登记为1户的申请人,拥有的小型捕捞渔船数量为2艘以下(不含2艘)。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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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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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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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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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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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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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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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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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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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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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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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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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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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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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有效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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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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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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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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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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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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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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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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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