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渔业船舶船员证核发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渔业船舶船员证核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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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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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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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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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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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一、新办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年满16周岁; ②符合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③经过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 2)申请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渔业普通船员证书或下一级相应职务船员证书; ②年满18周岁但是不超过60周岁; ③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④具备相应的任职资历条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⑤完成相应的职务船员培训,并通过考试或考核,考试包括理论和实操; (二)换证 渔业船员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证书有效期满,持证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工作的,应当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换发证书。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日期未超过证书有效期的; 2)符合任职岗位健康条件要求; 3)通过渔政 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的考核(若需要);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本手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196号)的有关要求。 2、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符合上述情形所列条件。 (三)补发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效期内的渔业船员证书损坏或者丢失; 2)若原渔业船员证书损坏,则凭损坏的证书原件申请补发;若原渔业船员证书丢失,应当在原发证机关所在地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2、不予批准的情形: 证件因违法被查扣的不得申请补办。 (四)依申请注销 1)提交书面注销申请; 2)提交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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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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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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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2.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3.照片4.居民身份证5.渔业船员培训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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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证:1.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2.渔业船员健康状况证明3.照片4.居民身份证5.原渔业船员证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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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1. 渔业船员证书申请表2照片3居民身份证4登报声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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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1. 个人申请2渔业船员证书管理制度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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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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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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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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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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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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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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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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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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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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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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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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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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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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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证书》, |
有效期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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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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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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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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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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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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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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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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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渔业船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