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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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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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法规】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6 月 28 日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 1000 张或者 1000 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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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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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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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1000张或者1000把蚕种以内)中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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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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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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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选育蚕品种中试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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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引进蚕品种中试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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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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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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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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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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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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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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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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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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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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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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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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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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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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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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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准予许可》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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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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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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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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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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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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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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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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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新选育或引进蚕品种中间试验同意 | 行政审批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 年 12 月 29 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第二条: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蚕种的资源保护、新品种选育、生产经营和推广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2.【法规】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 6 月 28 日农业部令第 68 号)第十四条:新选育或者引进的蚕品种,需要在申请审定前进行小规模(每季 1000 张或者 1000 把蚕种以内)中试的,应当经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