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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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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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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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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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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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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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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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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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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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营业执照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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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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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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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品种特性介绍和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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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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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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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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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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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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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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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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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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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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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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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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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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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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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有效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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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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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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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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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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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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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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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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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