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磁县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公开平台!

用户中心
登录
当前位置: 首页 权责清单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时间:2023-07-22 14:44:00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事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设定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第一款: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

实施机构

磁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申请材料依据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令第62号,2015年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七条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1

 

2.营业执照复印件;

1

 

3.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及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1

 

4.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1

 

 

5.品种特性介绍和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1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审核

岳志坤、 范美英

4个工作日

 

第三环节

审批

李滏明

2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

第四环节

办结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法定办结时限

20

承诺办结时限

8

结果名称

《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

3年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形式

窗口或网上

办理地点

磁县行政审批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咨询电话

0310-233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