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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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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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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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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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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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乳交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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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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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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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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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驾驶员生鲜乳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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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运输车辆和驾驶员有关证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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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管理和安量安全保障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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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驾驶员身份证、健康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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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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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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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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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即办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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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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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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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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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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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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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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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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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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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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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生鲜乳准运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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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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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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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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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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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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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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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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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