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生鲜乳收购站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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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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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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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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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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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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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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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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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办收购站申请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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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办者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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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业人员培训证明和健康证;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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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管理和安量安全保障制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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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化验、计量、检测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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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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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收购站平面图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卫星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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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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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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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 范美英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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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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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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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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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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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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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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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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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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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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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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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有效期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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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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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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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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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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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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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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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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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