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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时间:2023-07-22 14:29:00

范    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核发事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即办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实施机构

磁县行政审批局

申请条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申请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申请材料依据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1

 

2.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1

 

3. 设施设备清单;

1

 

4. 管理制度文本;

1

 

 

5.人员情况。

 

 

办理流程

环节顺序

环节名称

办理人员

办理时限

备注

第一环节

受理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第二环节

审核

李滏明

4个工作日

 

第三环节

审批

李文有

2个工作日

现场勘查

第四环节

办结

岳志坤、 范美英

1个工作日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法定办结时限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承诺办结时限

8

结果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有效期

年检有效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办理对象

符合条件的企业

办理形式

窗口或网上

办理地点

磁县行政审批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咨询电话

0310-2336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