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核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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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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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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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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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7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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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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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已经2010年1月4日农业部第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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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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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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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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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施设备清单;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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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理制度文本;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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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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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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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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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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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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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 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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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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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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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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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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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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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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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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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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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有效期 |
年检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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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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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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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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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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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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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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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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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