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办理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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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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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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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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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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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权属清楚或来源合法; 2.采集、出售、收购、利用目的明确、合法; 3.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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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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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原件份数 |
复印件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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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交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出售、收购许可申请书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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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资质证明材料(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团体和企业法人提供法人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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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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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岳志坤、 范美英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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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岳志坤、范美英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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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2个工作日 |
现场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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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岳志坤、范美英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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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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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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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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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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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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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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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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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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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许可证 |
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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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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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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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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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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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或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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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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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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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三章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第十九条: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