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章程事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章程事项。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设定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申请条件依据 |
|
||||||||
申请条件 |
1、辖区内申请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2、相关文书资料齐全并有效;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
申请材料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⑹� |
||||||||
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
1 |
||||||||
2. 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 |
1 |
||||||||
3. 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
1 |
||||||||
4. 会议纪要; |
1 |
||||||||
5. 登记证书(正副本); |
1 |
||||||||
6.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
1 |
||||||||
7.《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
1 |
||||||||
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第一环节 |
受理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
|||||
第二环节 |
审核 |
赵俊杰、王盼 |
5个工作日 |
|
|||||
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滏明 |
3个工作日 |
|
|||||
第四环节 |
办结 |
赵俊杰、王盼 |
1个工作日 |
|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
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
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
技术性服务提供 要件名称 |
无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有效期 |
4年 |
||||||
是否收费 |
否 |
||||||||
收费标准 |
无 |
||||||||
收费依据 |
无 |
||||||||
办理对象 |
法人、个体、合伙 |
||||||||
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
办理地点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
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