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 围 |
本标准规定了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的办理依据、所需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等。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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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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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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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磁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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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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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九条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章程及发展规划; (二)有相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三)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教学计划; (四)有适应办学需要的师资队伍和行政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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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河北省民办幼儿园设置基本标准》(冀教政法〔2013〕5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邯郸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十六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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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材料名称 |
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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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办学场地证明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7.校舍(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 8.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9设立幼儿园.拟用保育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及健康证明,保健人员的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专业设置教学计划 11.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12.设立小学、初中、幼儿园所在学区民办教育机构领导小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或评估报告)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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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环节顺序 |
环节名称 |
办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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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环节 |
受理 |
王盼 王博博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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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环节 |
审核 |
李滏明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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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环节 |
审批 |
李文有 |
1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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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环节 |
办结 |
王盼王博博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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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资产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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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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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 提供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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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 事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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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事项 设定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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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服务提供 的要件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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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9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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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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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办学许可证 |
有效期 |
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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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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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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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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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对象 |
企业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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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网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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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磁县政务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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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夏)14:30-17:30(冬)13: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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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310-2336518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革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关于同意邯郸市及所属县(市、区)设立行政审批局的通知》(冀机编办〔2016〕230号)、《关于印发邯郸市市县行政审批局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办字〔2017〕20号)文件要求,由行政审批局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按规定信息公开。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冀公网安备 13042702000171号